为维护巴州社会政治治安稳定,2001年12月10日至2002年2月底,开展严厉打击民族分裂分子、暴力恐怖分子、宗教极端势力、严重刑事犯罪专项行动。依据《刑法》第67条、68条之规定,现敦促所有犯罪嫌疑人限期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、坦白交待违法犯罪事实。自治州人民法院、检察院、公安局特联合通告如下:
一、凡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类民族分裂骨干分子、暴力恐怖分子、宗教极端势力的为首分子,组织或成立非法反动组织、集团成员,宣传圣战的极端分子,必须在2002年2月10日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、坦白交待违法犯罪事实,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的活动。依据《刑法》有关规定,将依法予以从轻、减轻处罚。
二、凡参加过反动组织、团伙,实施过破坏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,在此期限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,交待违法犯罪事实,可以依法从轻、减轻处罚;检举揭发他人,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可以免于处罚。对已经确实悔改的,可不予追究。
三、凡组织“太比力克”,进行非法宗教活动的人员,在期限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,如实交待违法事实的,将一概不予追究。
四、非法讲经、学经,私自印刷非法传单、非法宣传品,传递非法出版刊物,藏匿、保管、散发非法宣传品和联络、传递反动信息及消息的违法犯罪人员,在此期限内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、坦白交待违法活动。检举揭发他人,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,不予追究。
五、凡参加“法轮功”邪教组织、组织串联、印刷、投递、散发及在互联网上下载、传播“法轮功”反动言论的人员,在期限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,交待违法犯罪事实,可以依法从轻、减轻处罚,检举揭发他人,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可以不予追究。
六、以上各类违法犯罪分子、犯罪嫌疑人及负案在逃人员的亲属、朋友,要积极配合此次行动,督促、教育以上人员主动投案自首,进行检举揭发,对检举揭发人将依法予以保护,对有功人员将给予重奖,知情不报者将以包庇罪论处。
七、广大各族人民群众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此次行动,认真领会《通告》精神,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犯罪嫌疑人的线索,经核实,将给予重奖。
我们正告一切民族分裂骨干分子、暴力恐怖犯罪分子、宗教极端势力为首分子、严重刑事犯罪分子、负案在逃犯罪嫌疑人,在强大的人民民主专政面前,不要有丝毫侥幸心理,必须立即投案自首、坦白交待违法犯罪行为,检举揭发违法犯罪,争取宽大是唯一的出路。铤而走险,执迷不悟,顽抗到底的,法律必将严惩不贷。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
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举报自首电话:2082565
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举报自首电话:2022000
自治州公安局举报自首电话:2023965
2023112-3111(3062)
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
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
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安局
2001年12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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